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8]122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期,有的基层地税部门就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进行咨询,经研究,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秘[2004]10号)的有关精神,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其毕业后2年以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的《毕业证》原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留复印件备案后,及时给予免征相关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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