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76号 2005-12-24 税屋提示——依据苏财税[2011]3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
积极发展软件产业,是国家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措施之一,江苏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中也将做大做优软件产业作为加快发展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为积极扶持软件产业的发展,确保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扶持和发展软件产业对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软件产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基层国税机关认真落实扶持软件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主动向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和软件企业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减免的程序,确保每户企业懂政策、会操作。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提出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软件企业自取得软件企业登记证书之日起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并实行一次审批、年度审查的办法,不得实行一年一批的办法,对软件企业取得资格证书前已缴纳的所得税款,一经核实,应在一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五、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省局对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将作为对省辖市局考核的重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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