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销售带空调的房屋,假如总收入1000万元(含外购空调5万元),对于空调5万元是否属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即995万元按照销售不动产依5%税率缴纳不动产营业税,空调5万元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税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通知》(厦地税发[2011]10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公告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财税[2009]113号文所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依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应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财税[2009]113号文所规定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单独计价,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随同房屋销售可随意移动的家电(如非中央空调)、家具货物,属兼营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并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