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吉政发[2021]24号 2021-11-2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减轻相关人员、群体的税收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长期。 符合减征政策的残疾人包括:持有各级残联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孤老人员指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指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烈士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2000〕171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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