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政四字[1997]281号 1997-06-20 各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97)7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管理力度。代扣代缴既能控制税源,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又能减轻工作量,因此各地要将代扣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手段,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要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7)245号]紧密结合,对违反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向扣缴义务人发送《扣缴义务人须知》制度。各级地税征收部门要将《扣缴义务人须知》送至每一个扣缴义务人,并要由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签收,并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式样附后)后交主管地税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拒绝签收《扣缴义务人须知》或拒填《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的管理和利用,要将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单等资料一并存档,以便于核对和检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箱等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对扣缴义务人档案资料进行管理、稽核和传递,以充分发挥资料的作用。 四、严格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要督促和检查扣缴义务人如期据实申报所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申报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对隐瞒或截留税款的,按偷税论处。 五、进一步加强对扣缴工作的检查。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将代扣代缴制度的执行情况做为日常稽查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加强对工薪收入以外应税所得扣缴情况的检查,要做到应扣尽扣。省局拟于适当时机对全省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组织一次互查。 六、《扣缴义务人须知》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请各地于6月30日前将所需数量报省局四处。 附: 1.《扣缴义务人须知》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扣缴义务人须知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所得。 二、扣缴计算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月收入额-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工薪收入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从境内取得工薪收入,则 应纳税额=(月收入额-4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每年度收入总额-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其实际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即: 应纳税额=〔该年度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四)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每交收入额×20% 三、缴纳期限和程序 1.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单、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资料。 四、权利和义务 1.任何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利和义务; 2.扣缴义务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完税证等,并妥善保管; 3.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如期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4.扣缴义务人依法取得所扣缴税款2%的手续费; 5.扣缴义务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解缴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接受扣缴义务人的咨询和申报,不得故意刁难或拒绝; 7.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五、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2.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抗税处理; 3.扣缴义务人违反以上各条规定,或有偷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人是党员的,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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