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2012-1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1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条款修订]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条款修订]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汇总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式样及填表说明 2.《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式样及填表说明 天津解读营改增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增值税事项 为保证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有效实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要求,天津市国税局制定了《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送要求予以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资格备案和纳税申报要求予以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差额征收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格备案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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