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三[1991]149号 1991-03-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1998]34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出租的住宅用房和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8年12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一九九一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照顾政策相一致,从一九九一年起,我市(含四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安置聋、哑、盲、残、痴呆人员和贫困户人员(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市局税三[1987]284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房改工作,凡企业职工宿舍已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的,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其纳税人应是购房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免征房产税,如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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