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 联合发文[2002]145号 2002-09-24 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 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2012年1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界定的标准如下: (一) 1999 年8月1日起 至2002年8月31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建设项目均为高档住宅: 1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复式住房(即楼中楼住房)、9层以上(含9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及非住宅项目以外的其他住宅(2002年6月12日至2002年8月31日发生的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中复式住房、9层以上(含9层)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并且自用的,暂按照普通住宅征收)。 2 、单位面积售价岛内超过 5000 元 /m2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投资区超过 3600 元 /m2 、同安区超过3000元/m2 以上的住宅。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厦财农[2001]121号) (二) 2002年9月1日起 至 2005年1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m2 、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m2 ,同安区超过3000元/m2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2]145号) (三) 2005年2月1日起 至2005年5月31日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 、别墅、度假村; 2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m2 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5]62号) (四) 2005年6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7000 元以下。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 (五) 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240 元以下。 《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290号) (六) 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4688 元以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58号) (七) 2009年1月1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13824 元以下。 《关于公布2009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8]525号) (八) 2010年1月1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0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09]389号) (九)201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 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5840元以下。 《关于公布2011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计算标准的通告》(厦国土房[2010]372号) (十)2012年1月1日起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5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180万元(含)以下。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国土房[2011]4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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