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2013-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黄蜂老五”点评—— 注意该文在2013年发文,却要求从2002年起执行,时间跨度够大。 财政部滞后几个月、一年的发文,倒是很常见。滞后12年,仅此一例吧? 有人说:早就发过文件的,是财税[2001]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76号 2001-11-03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 三、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以后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1-11-03 然而,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该财税[2001]176号文件缺少“主送机关”,而且又不是公告,编者老五怀疑这个文件是内部稿,但在税务总局官网的法规库居然能够查询到这个文件,所以感觉非常疑惑。 既然财税[2001]176号是有效文件,文章开头提到的财税[2013]40号文件却未引用它。财税[2013]40号文件连单独主送海关总署的、与各省税务局无关的财税[2001]177号也引用了,为什么不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1]176号。从逻辑上分析,如果财税[2001]176号有效的话,财税[2013]40号根本没必要再发。重复发文,这不画蛇添足吗?或者说财税[2001]176号是个谜?还请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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