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108号 1988-06-06
一、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 财政部 1988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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