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88]108号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8-06-06
摘要: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88]108号         1988-06-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

  一、减税、免税

  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原国家经委、财政部所规定的减免税的综合利用产品,由产品税改为增值税以后,仍应按照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给予减免增值税照顾。
  
  三、本通知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停止执行的减税、免税规定》

财政部

1988年06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