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2013-12-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车购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国家税务局是车购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落实车购税征收管理和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车购税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应税车辆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办税便利化为目标,推行办税服务厅办税、车辆经销店网络代办、自助办税等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办税服务厅实行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模式。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及下列附报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退还纳税人。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购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四)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同类型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六)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八)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第八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购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上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购税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保留到元,元以下金额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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