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3]82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国发[2013]44号文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2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已不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可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申报办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国发[2013]44号文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的函

琼地税函[2013]823号              2013-12-24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国发[2013]44号文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和衔接工作的函》(琼编办函2013〔2013〕471号)收悉。经认真对照检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涉及我局行政审批项目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等三个项目,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完成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项目落实、衔接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我局已于2004年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确定为省地方税务局,并于2011年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省政府服务中心受理的函》(琼地税函[2011]144号)将该事项集中到省政务中心办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方式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已不存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可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直接申报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13]175号)规定,我局于今年九月已将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取消行政审批,并通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88号)将该事项列为即办事项,实现当场办结。

  联系人:张学睿 联系电话:65203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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