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苏地税发[2005]151号 2005-08-0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申报缴纳期限内容失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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