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资金关联融通风险及其控制 资金关联融通的交易方,包括境内外集团成员间、境内集团成员间。 风险四:关联方融资的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风险 风险点: ⒉方之间的借款超过规定的比率,其利息不得在税前列支。(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风险控制点: ⒈关联方之间的融资,包括借款、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都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独立第三方之间所能同意的标准收取或支付利息、担保费。 ⒉关联方之间的借款不应超过规定的比率或独立第三方所能同意的比率。 第四部分 关联提供劳务风险及其控制 关联提供劳务的交易方,包括境内外集团成员间,境内集团成员间,服务提供方包括母公司提供、集团服务中心提供、集团某个成员提供。 风险五:集团内提供劳务的风险 例13:某总部企业H公司的审计人员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核,并将该项审计费用在集团成员之间分摊。鉴于此内审行为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属于股东行为,未从中获益的集团成员公司为此付费将面临纳税调整。 风险点: ⒉关联方间提供服务,如果不按独立第三方之间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服务费,就会存在纳税调整风险。特别是总部企业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往往容易被忽视而不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更应当引起重视。 风险控制点: ⒉劳务支付金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服务费,即独立企业在可比情况下愿意按此标准接受或者支付费用。劳务定价方法通常分为直接计价法(即按确定的计费依据收取)、间接计价法(如按一定比例在成员间分摊)。常见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交易净利润法。 ⒊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说明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的真实合理性,以及支付标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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