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七: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 风险点: 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对外投资情况报送义务,不遵守将面临处罚。 ⒊确定“控制”的标准时,不应仅考虑股份控股情形,还包括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的实质控制;不应仅考虑直接控股情形,还应考虑间接控股情形。 风险控制点: ⒉确定股份控制时,应注意4点:中国居民股东(企业和个人)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的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即可;每个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且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直接持股比例加上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⒊税法规定了“安全港”,即能以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免于视同股息分配:设立在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挪威;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 资本弱化的风险及其控制 我国税法规定,关联债资比例符合规定标准(最高限定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劵型投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风险八:资本弱化的风险 风险点: 风险控制点: ⒉企业此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应按比例在各关联方间分配: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如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则准予扣除。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应按股息与利息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补征税款;即使已扣税款多于按股息所得计税的,亦不予退税。 ⒊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准备、保存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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