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

来源:深圳地税 作者:深圳地税 人气: 时间:2014-03-11
摘要:总部企业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指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跨国公司出于全球战略的考虑,集团内关联交易通常会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八部分 一般反避税安排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般反避税安排,是指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风险九:一般反避税安排的风险
例17:注册于开曼群岛的P公司通过香港子公司Q公司100%控股深圳M公司,M公司是一间拥有土地和房屋的物流企业。2010年,P公司转让香港Q公司100%股权获得转让所得2.5亿港币。由于香港Q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该股权转让所得实际属于来源于深圳M公司的所得,应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安排属于一般反避税管理所限制的滥用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例18:某软件企业N公司为再次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新设立软件企业L公司,并将N公司大部分业务转移至L公司,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安排属于滥用税收优惠,存在一般反避税调查风险。

例19: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股息所得减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美国S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T公司接投资设立深圳W公司。因香港T公瓦器属于没有实际功能的导管公司,该外商从深圳W企业获得的股息不得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该安排属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存在一般反避税调查风险。

风险点:
⒈对于一般反避税安排,税务部门按照经济实质对其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安排中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设在避税地设有经济实质、且导致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其存在。

⒉对于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纳税的,税务部门可在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风险控制点:
⒈企业实施商业安排时,应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承担实际功能,并不以减少税收为目的,否则将存在税收风险。

⒉在一般反避税中,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综合考虑以下内容:(1)安排的形式和实质;(2)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3)安排实现的方式;(4)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5)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6)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部分 同一关联交易被交易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调查的风险及其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双方可能因同一关联交易而被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该交易是跨国关联交易,导致两国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如该交易是国内关联交易,在双方税负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被一方税务部门调整。因此,总部企业应建立内部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适时提出相应调整申请。

风险十:关联交易双方同时被调查的风险
例20:外商独资企业X公司与日本关联企业Y公司因关联交易价格问题同时被中日双方税务部门调查,面临5300万元的重复征税。X公司和Y公司根据中日税收协定及时向两国税务部门提出国际磋商申请,经两国税务部门多次磋商,最终消除了重复征税。

风险点:
⒈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均加大国际税源管理,企业关联交易同时被交易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调查的风险加大。

风险控制点:
⒈关联交易定价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独立第三方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所能同意的价格定价,充分体现功能风险与收益的配比。

⒉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⒊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根据风险的大小,可以选择申请签订单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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