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分 一般反避税安排的风险及其控制 风险九:一般反避税安排的风险 例18:某软件企业N公司为再次享受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新设立软件企业L公司,并将N公司大部分业务转移至L公司,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该安排属于滥用税收优惠,存在一般反避税调查风险。 例19:为享受《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的股息所得减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美国S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T公司接投资设立深圳W公司。因香港T公瓦器属于没有实际功能的导管公司,该外商从深圳W企业获得的股息不得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该安排属于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存在一般反避税调查风险。 风险点: ⒉对于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而减少纳税的,税务部门可在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风险控制点: ⒉在一般反避税中,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应综合考虑以下内容:(1)安排的形式和实质;(2)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3)安排实现的方式;(4)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5)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6)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部分 同一关联交易被交易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调查的风险及其控制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交易双方可能因同一关联交易而被双方主管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如该交易是跨国关联交易,导致两国对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如该交易是国内关联交易,在双方税负不同的情况下,也可能被一方税务部门调整。因此,总部企业应建立内部风险防范与应对机制,适时提出相应调整申请。 风险十:关联交易双方同时被调查的风险 风险点: 风险控制点: ⒉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说明关联交易的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⒊申请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根据风险的大小,可以选择申请签订单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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