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4]5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为顺利完成修订工作,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说明(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

  二、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遵循税收征管规律,参考国际税收征管法律普遍规定,对税收征管法的章节结构做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六章94条修改为十一章143条,分别是总则、税务登记、账簿凭证、涉税信息、纳税申报、申报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争议处理和附则。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相比,增加49条,修改70条。

  一是维持“总则”、“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四章不变。

  二是将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三节升格为三章。原“税务管理”一章名称不太准确,概念外延相对宽泛,“税务管理”贯穿于征管程序各个环节,不仅仅指上述三节内容,因此取消“税务管理”一章名称,将三节内容分别上升为独立的章。

  三是将“税款征收”章改为“税款追征”章,以更准确表述税款征收的内容。

  四是新设“涉税信息”、“申报确认”、“争议处理”三个独立的章。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奠定税制改革征管基础

  根据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直接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征收,人数多、分布散、征收难度大,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对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的法律制度缺失,尚不能完全适应税制改革的需要。此次修法的重点之一就是要为税制改革奠定征管基础。因此,在以下方面作出了补充和完善:

  1.完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纳税人识别号是对单位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基础。明确纳税人识别号的实质是确认纳税人身份,并将其作为税收征管的抓手。通过纳税人识别号把纳税人所有涉税事项归集在一起,对纳税人不同时间、地点、不同税种的涉税记录对比分析,有利于实现与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第三方及其他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通过管理纳税识别号来掌握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情况。没有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在银行开户,不能享受政府福利,不能享受扣除、抵免等税收优惠。如果自然人纳税人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其雇主或银行等扣缴义务人会按照最高边际税率代扣税款。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已开始引入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纳税人是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核心码编制而成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则直接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但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没有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改革需要,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覆盖到所有自然人,本次修法把建立推广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上升到国家层面,强调全社会都应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要推广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并为此进行了相关制度安排。纳税人在开立账户、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注明纳税人识别号;不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则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第十八条第二款:自然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规定的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第二款)纳税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注明纳税人识别号。(第五款)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2.明确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核自缴)是税收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进行确认的前提,是现代税收管理的重要标志和基本特征。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中,纳税人依法计算确定自己的税收义务并自行申报,申报的内容既包括应纳税款,也包括与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信息,并且这些信息都要与纳税人识别号相匹配。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的税额先行受理纳税申报,同时,保留在一定比例、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申报进行事后检查(抽检)的权利,以促进纳税人遵从,保证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制度的执行。同时,明确规定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纳税人应当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特定纳税人设定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方式。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有申报义务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或者委托代征单位、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第四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纳税申报、扣缴税款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可以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的措施

  一是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涉税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资料。

  二是授予税务机关检查自然人纳税人的权力

  第九十一条:(一)检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七)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情况,到网络交易支付服务机构检查网络交易支付情况;(九)可以检查涉嫌取得虚假发票的非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十)检查未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却用于生产经营的场所;(十一)到相关部门调取纳税人财产登记情况及身份信息。

  三是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

  删除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表述,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扩大适用于自然人,既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又体现了人大代表扩大税收保障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47、1157、4634、6160、6739号建议和第143号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471号建议和第185号议案)。

  四是增加对未完税物权相关部门不予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先税后证”的立法实例。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实践过程中,这种“先税后证”的行政协助模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上升为法律。

  第七十七条:对需要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优惠证明;对于未提供相关完税凭证或者税收优惠证明的,不得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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