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撤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一、境外投资者为单位,应当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若境外投资者为单位选择投资撤回的方式退出合资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境外投资者是非居民企业,其撤资过程中产生的股息所得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免税情形,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撤回投资相当于初始投资成本部分不缴企业所得税;超出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按照规定确认为股息所得或投资转让所得,按照10%缴纳预提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投资者为个人,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9条第9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根据上述规定,外籍投资者个人为在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该股权在中国境内,属于转让在境内的财产。其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外籍投资者个人撤资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并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对境外投资者投资收回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八)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当注意:外籍人员出资设立外资公司是以美元币种出资。其股权转让所得以从受让方取得的外币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税,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收入为美元,则该外籍个人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按美元计价,进而按前述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取得收入时币种与其初始投资币种不一致时,应将收入币种调整为初始投资币种计算以初始投资币种计价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币计价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第三只眼看撤资减资所得税 投资者对外投资,发生撤资与减资的情形还是比较常见,小编甚至都有点听的麻木了,今天正好与长者交流,想想,税法对于投资股东的规定是挺高大上的,但是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讲,是否有必要在税上的处理吗?小编结合自己的理解,分析如下: 投资者的所得税处理规定,美丽的外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承上规定,如果张三是个富二代,有钱,搞了个公司做投资,投了点钱给一个游戏公司千度公司,金额2000万元,过二年,因为腐败行为,没钱,于是要求收回投资,收回21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计算部分,因此100万元享受免税处理。注意这儿的累计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有一个理论问题,即正好是12月31日好说,如果是8月6日,那到这个时间的企业报表还没有做完呢,甚至有的公司始终也没有审计报告,那是不是会有水份影响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呢,这也保不齐有点猫腻! 但是如果张三收回的是一部汽车,珍藏版的劳斯莱斯,市场价值2100万元,千度公司账面计税基础是800万元,张三的公司同样计入固定资产21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仍然享受股息红利部分的免税。那此时千度公司如何做呢: (1)如果这个车是购入时抵扣过17%增值税,则转给股东,要知道如果从投资的角度,在所得税上是视同销售处理的,即先销售再投资的逻辑,如股东投入存货,是按公允价值计算转让所得,再转长投处理,要先确认所得税收益或损失的。此时分车给股东,一样是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理解的,有这样一个环节,即其间有交易的因素,先销售再分配的逻辑,如此增值税上按21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17*17%). (2)那所得税呢,小编理解也是有这样一个问题,这可以从钱的角度来理解,先转让再分配的角度,那2100-800=1300万元,被投资企业要先确认应税所得,再将2100万元转给投资者,不然这个21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的身上根本无法匹配。 上述企业会计处理可能直接就冲资产与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等科目了,不一定体现出公允价值的数值来。如果分的公允价多了,投资者还要补偿处理。 实物投资实物收回的问题 投资者投入资产,需要走视同销售,确认相关所得税、增值税(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没有营业税问题),同时转记长期投资之类。反之如果实物收回,这个行程是变化的,因此有差异是正常的,但理解上同样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及减资给付的两个步骤。 除了上面说过的增值税之外,如果涉及不动产减资收回,我们知道,不动产投资是没有营业税,对于投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没有土地增值税,此时减资收回,能不能从正向没有推出反向也没有呢,注意这至少不能说是投资了,因此如果有人认为是转让呢,转让之后给钱的调子呢,这块必然存在争议,不过逻辑上可以试试争取吧。 重复纳税的情形是否存在 上述我们分析千度公司时,他有这个税、那个税,如1300万元的所得税合并计算,张三的公司还要就100万元计算纳税(这里是享受的免税),这不重复了吗?首先1300万元是千度公司利益对价的差额,所以要计算所得税,张三的公司再计算所得税,是取得的千度公司给的利益的基础上扣除投资成本计算的,是两个计算的层级,如果原来投资1500万元,那2100-1500-100=500万元就要确认为转让所得计税。 基于张三的公司取得的市场公允价值的东东,这个东东是承接被投资企业的东东的价值来的,因此对于不同的主体,其所得的确认是各自的,并非是彼此平衡的。 来源:中翰税务 作者:郝龙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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