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部分废止] 建市[2014]159号 2014-1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建市施函[2016]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意见的函,本法规中“关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要求”取消。 2.依据建市[2015]1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本法规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并将本法规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6日 税屋相关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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