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及理财通中的税法问题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3-15
摘要:编者按:近日,马化腾在召开媒体沟通会时表示,在刚刚过去的春节,企业发了5亿元红包,实际上用户抢到的只有4亿元,交税交了1亿元...

编者按:近日,马化腾在召开媒体沟通会时表示,在刚刚过去的春节,企业发了5亿元红包,实际上用户抢到的只有4亿元,交税交了1亿元。那么,这一亿税款产生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如果将这4亿红包的派发看作是一场商业宣传活动,那么,如何改变商业经营模式,降低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呢?微信(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个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截至2013年11月注册用户量已经突破6亿,是亚洲地区最大用户群体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作为时下最热门的社交信息平台,也是移动端的一大入口,正在演变成为一大商业交易平台,其对营销行业带来的颠覆性变化开始显现。微信用户不仅可以通过微信商城购物还可以通过绑定相关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就能购买微信理财通进行理财,微信更是在2015年春节期间,联合各类商家推出春节“摇一摇”活动,送出金额超过5亿的现金红包。那么通过微信平台产生的收益会带来哪些税收呢,本文中,华税律师为您分析微信红包和微信理财通中涉及的税法原理。

一、微信红包税法问题
微信红包已经家喻户晓,分为普通红包和拼手气红包。发放红包的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接收红包的一方通常为个人。相对应地,取得个人发放红包和取得企业发放红包的纳税义务也不尽相同。
1.取得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暂无缴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十一个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最后还存在一个兜底条款,即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之间收发微信红包,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赠与。根据上述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不在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示之列,依据“税收法定”的法律原则,除了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为征税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受赠或继承财产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税法部门规章来看,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在非法定条件下个人无偿受赠房屋应当按20%计征个税以外,均没有受赠或继承其他财产所得应当交所得税的规定。因此,可以说对接受赠与所得征收个税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根据法无规定不征税的原则,对收到个人发放的微信红包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微信红包,还要分为职工取得企业红包以及职工之外的个人取得企业红包两种情形。按照税法规定,其中职工取得企业红包,由于其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取得的红包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如果是职工以外的个人取得企业发放的红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对个人取得的前述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3、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具体运作的情形
实际上,春节期间企业派发红包的活动很大一方面是一种宣传推广的营销行为,在这其中,假若将派发红包的促销行为外包给第三方,那么,将产生何种纳税义务呢? 2015年我国“营改增”全面收官,届时服务业也将被纳入到增值税纳税范畴之内,那么,在2016年“营改增”完成之后,若企业将派发红包宣传的行为委托给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那么此项经济业务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企业是否可以将这项宣传行为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与第三方专业公司签订有服务协议,对方给予开具全额发票,即可扣除进项税额。企业基于推广的需要,委托第三方宣传策划公司向不特定的公众派发红包的方式,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企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可否考虑将类似于”微信红包”等与产品推广营销等方式外包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执行以节省成本开支。

二、微信理财通收益税法问题
微信理财通是微信上架的一款应用。2014年1月15日晚间,微信理财通在微信“我”界面的“我的银行卡”频道中,在“我的银行卡”频道里,投资者只要绑定相关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就能购买微信理财通。微信用户可以购买招商招利月度理财等定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购买华夏基金财富宝等货币市场基金,都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前者流动性没有货币市场基金好,是一种有固定投资期限的基金产品,只能到期赎回,但收益相对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而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种可以随时申购赎回的基金产品,投资范围主要是货币市场,包括:银行定期存单、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权等短期有价证券等。

微信用户通过理财通购买基金产品产生的收益,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基金的税收问题,主要涉及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理财通过购买的基金都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免缴营业税及其附加
微信用户通过理财通买卖基金单位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微信用户买卖基金单位时,免征营业税。

2、暂时免除个人所得税
对于微信用户,通过理财通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微信用户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微信用户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暂时免除印花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对微信用户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小结:
互联网技术被称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催化剂,不断与各种经济行业发生融合。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于方兴未艾的发展阶段,其主要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小额信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本文探讨的微信红包及理财通也都隶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大大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并改善了传统金融的利用范围和流程,涵盖了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与传统的金融不同的是,目前,国家还未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确定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系统的风险监管措施。互联网发展迅猛,相关法律问题、税收问题都是崭新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易如何征税,在税法适用上或只能套用现行的传统金融的相关规定,或相关规定尚不够明确。在这种背景下,其他行政监管措施尚不完善,加强税收立法及税收监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实现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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