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资函[2018]275号 2018-09-14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贯彻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对《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1162号)(以下简称《通知》)中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备案所需材料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优化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不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资产评估机构有法人股东的,不再需要提供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待人社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自动取消; 5.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整合《通知》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相关表格,《通知》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资产评估师转所表》不再需要提供,上述表格整合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1)。 (三)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不再需要提供,实行承诺制,即在《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附件1)予以承诺。 二、取消和优化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备案不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变更事项涉及新增法人股东的,不再需要提供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事项涉及新增自然人股东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待与人社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自动取消; 5.变更事项涉及新增评估师不再需要提供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整合《通知》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相关表格。《通知》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不再需要提供,上述表格整合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附件2)。 三、取消和优化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备案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注销备案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相关证明材料。 (二)整合《通知》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材料。《通知》中的将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与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存方案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材料整合为《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附件3)。 四、进一步压缩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时限 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告。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doc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doc 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表》.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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