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甬残联[2015]5号 2015-01-20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二、政策执行口径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三、其他要求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强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的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各地残联、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地税部门要及时向残联反馈残保金征收和免征数据。 免征残保障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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