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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