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23号 2004-09-02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9]3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有关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核定四平卷烟厂等两户企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81号)和《关于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核定卷烟新产品计税价格的请示》(吉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现对常德卷烟厂四平分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5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004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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