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2-25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逐步扩展,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系统全面推行,2012年4月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国税公告2012年第1号)滞后于征管实践,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国税局 2016年2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