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最大的不公是公共产品“性价比”太低 楼部长认为,简单提高个税起征点(免征额)不公平。固然,仅靠一个“免征额”调节,确实无法保证各类家庭之间涉税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 问题是,楼部长此话仅仅说对了一半。准确地说,仅仅说对了一小半。因为“免征额”仅仅关系不同个税纳税人之间纳税与义务分配的平等与否,仅仅限于个税纳税人之间“税负”的“谁负”。因此,这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分配相比,自然处于下位,是被决定的。 这是因为,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决定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平等。如果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不公正、不平等,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就很难保证基本的公正与平等。质言之,“取之于民”的税款,不仅没有全部“用之于民”,更没有“用之于民真正之所需”,即没有交换到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而且,既不公开,也不透明。 更具体点说,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实现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实现比例平等分配,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就既不能保证完全平等分配,也不能保证比例平等分配。质言之,不论横向公平,还是纵向公平,都不可能实现 如此看,基于楼部长对个税的认识,便不可能制定出一个个税根本性改革的方案,最多不过拿出一些枝节性的微调举措而已。道理就在于,就“免征额”的自由缔结性而言,“免征额”的高低大小,需要征得全体个税纳税人的同意。否则,关于“免征额”高低的争论,便不可能彻底停下来。个税及其“免征额”的合意性与合法性,便都经不起终极追问。 毋庸置疑,在合意性与合法性欠缺的税权保障下之个税征纳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便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平等。因为,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权力不合法,即等于强力,在强力保障下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不过是利益交换,无关乎权利与义务。个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同理。 税权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制衡与约束,对中国个税改革的公正化趋势不敢太过奢望。
当然,如果再加上税权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制衡与约束,以及税权使用过程中的不透明、不公开,对中国个税改革的公正化趋势,也就不敢太过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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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说得太专业,一个说得不专业,个税本来就是一个社会财富二次分配的工具,免征额太低太高都不行,起不到二次分配的作用,搞抵扣项实际上是想弥补免征设置的不足,但是这类抵扣额度是无法控制的,自由度太大,不但不能实现纳税公平,还会带来权利交换。总之在广泛征求民意和没办法按家庭征收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免征额以保证大多数人的正常开支才是可行的做法,教育费抵扣只是对那些没有受到财政惠及的教育开支的一种补偿办法,不能说是解决纳税公平的做法。
小岁月、太着急
一个人收入5千块,可以过日子不错,但如果有抚养有赡养,日子就很难,那么我问一下,5000的有赡养义务,那挣3500的是不是没有?如果说挣5000日子都很难,那3500的是什么样的难法,然而,在过日子都余不下钱的境况下还要承担个税。还有按家庭算根本不可行,你完全无法去统计家庭收入,现在个税被扣的基本都是工薪阶层,真正的富人却并不比这些人多交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