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0]459号 2000-06-14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淄博矿务局所属三处煤矿资源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1999]140号)收悉。鉴于近年来淄博矿务局新建的三处煤矿(许厂煤矿、岱庄煤矿、葛亭煤矿)处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境内,其资源状况及开采条件与兖州矿务局基本相同,而与淄博矿务局原来所属煤矿的资源条件相比有较大的改善,根据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人的立法精神,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自2000年7月1日起,将淄博矿务局所属上述三处煤矿的资源税单位税额由每吨0.5元调整到1.2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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