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易税心得】本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税为数不多的几条免税政策,其中,第(三)、(四)款已经在前述条文中有所体现,下面主要说说第(一)、(二)款。
第(一)款对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免税,这是出于支持农业发展的考虑,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各地规模化养殖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各地畜牧业部门也会参与环境保护税的政策制定。 第(二)款对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这是因为在现行税制中已经有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消费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还有另一个考虑是对流动污染源排污监测难度较大。
【易税心得】本条提到了“浓度值”的概念,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减征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放浓度值决定的。注意一下浓度值和污染物的排放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废水或废气中某污染物的排放量=单位时间废水或废气的排放量×某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时间。另外,就自动监测而言,本条所说“浓度值”,会就多次监测数据取均值。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易税心得】前面分析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对税务机关而言,是一项全新挑战。本条首先规定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具体由地税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这是“费改税”的关键所在。 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注意只是“监测”,既不是“审核”,也不是“复核”。 政府负责协调各部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工作配合机制以及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易税心得】小结一下,未来环境保护税征管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易税心得】一般而言,污染物排放地和生产经营地相一致。对于个别污染物排放地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地区的情况,环境保护税归何地管辖,即将出台的配套实施条例应加以明确。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易税心得】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首个征期将在2018年一季度终了之后。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易税心得】环境保护进入“税”时代,自然要突出强调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易税心得】本条规定了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的两种情形:一是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二是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且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思考一下,如果纳税人对复核后的结果有异议,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谁是被申请人呢?税务部门?环保部门?还是两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易税心得】按照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由税务、环保部门进行联合核定。
【易税心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是指国家海洋局。对海域内应税行为的监测,以及环境保护税具体征管办法的制定,还需要海洋主管部门的配合。
【易税心得】“费改税”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原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改征环境保护税后,不仅仅是征纳双方,环保部门包括其工作人员也要遵守本法规定,否则也会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风险。
【易税心得】本条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期待后续配套措施的出台。自动监测设备投资高昂,如无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纳税人的理性抉择也许是宁愿多缴税,也不愿意购置自动监测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易税心得】本条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纳税人没有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又无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对其应纳的环境保护税采用核定计算,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反而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可以说是环境保护税的特殊之处与难点所在。今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将是一件技术活!
【易税心得】本条表明,缴纳环境保护税并不能免除对造成环境损害所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行政罚款、环境损害赔偿,直至污染环境罪!一句话,不要认为缴了环境保护税就可以任意排污!
【易税心得】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应当自行失效。但要注意,2018年1月1日之后,针对发生在2017年及以前的排污行为,排污者仍应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在2018年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首次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易税心得】本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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