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目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煤矸石 5元
尾矿 15元
危险废物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25元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超标4—6分贝
超标7—9分贝
超标10—12分贝
超标13—15分贝
超标16分贝以上

  
  噪声征税说明: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0.0005
2.总镉 0.005
3.总铬 0.04
4.六价铬 0.02
5.总砷 0.02
6.总铅 0.025
7.总镍 0.025
8.苯并(a)芘 0.0000003
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化学需氧量(COD) 1
14.总有机碳(TOC) 0.49
15.石油类 0.1
16.动植物油 0.16
17.挥发酚 0.08
18.总氰化物 0.05
19.硫化物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元素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05
35.马拉硫磷 0.05
36.对硫磷 0.05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三氯甲烷 0.04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四氯化碳 0.04
41.三氯乙烯 0.04
42.四氯乙烯 0.04
43.苯 0.02
44.甲苯 0.02
45.乙苯 0.02
46.邻-二甲苯 0.02
47.对-二甲苯 0.02
48.间-二甲苯 0.02
49.氯苯 0.02
50.邻二氯苯 0.02
51.对二氯苯 0.02
52.对硝基氯苯 0.02
53.2.4-二硝基氯苯 0.02
54.苯酚 0.02
55.间-甲酚 0.02
56.2.4-二氯酚 0.02
57.2.4.6-三氯酚 0.02
58.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丙烯腈 0.125
61.总硒 0.02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PH值 1.0-1,13-14
2.1-2,12-13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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