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7-04-28
摘要:问: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 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 ( 指跨

问:哪些企业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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