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中,施工方(乙方)往往会直接使用建设方(甲方)的水电,从而会产生一个关于水电费的结算问题。
比如,某基建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其中使用了甲方的水费5万元、电费45万元。结算工程款时,甲方实际只支付950万元。那么,这个水电该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
此时有两种方式处理:甲供水电、乙供水电。 一、甲供水电。 即水电由甲方自供,甲方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乙方的承包款中,不含此部分金额。所以,乙方收款950万元,开票950万元。 甲方的会计处理为,发生水电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不再与乙方产生结算关系。水4.9万,电38.5万,进项6.6万,当期抵扣60%。 借 在建工程 43.4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4万 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2.6万
贷 银行存款 50万 与乙方结算时,累计金额为950万,其中进项94.1万。累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 855.9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56.5万 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37.6万 贷 银行存款 950万
注意,这种模式下,该工程属于增值税上的“甲供工程”,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不选择。 二、乙供水电 此时,甲方构成了向乙方转售水电。水电作为乙方的成本,乙方虽然收取工程款950万,但另有50万元用水电抵顶。需要向甲方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00万元纳税。 甲方转售水时,税率11%,累计价格4.5万,转售电时,税率17%,累计价格38.5万。业务表现为以水电作价抵顶工程款。 借 预付工程款 50万 贷 其它业务收入 43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7万 未来支付950万元工程款,累计按1,000万元全额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其中造价900.9万,增值税99.1万。累计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 900.9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59.5万 借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 39.6万 贷 银行存款 950万 贷 预付工程款 50万
大家可以计算一下,这两种方式下,在建工程成本与工程总收入,是有一点点差异的。仅从这一点上讲,不考虑管理因素及选择简易计税因素,甲供税务上对甲方划算,乙供税务上对乙方划算,双方利益此消彼,可以通过约定水电价格进行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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