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发[201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2
摘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效果评估。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应注意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的通知

厦税发[2018]46号              2018-9-1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机关效能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及厦门市机关效能工作要求,现将《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社会评议制度》等效能建设十项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考核考评处反馈。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2.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岗位责任制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事公开制

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服务承诺制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问负责制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7.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限时办结制

8.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否定报备制

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责任追究制

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社会评议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确保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条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在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开展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公众意见要认真梳理,作为决策参考。

第三条 加强决策评估论证。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听取基层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对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条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和执行效果评估。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应注意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决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科)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处(科)室以及岗位的职责内容、任务目标、数量质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是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各机关(单位)、处(科)室必须按照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奖惩分明;

(三)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四条 岗位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机关(单位)的总体职能;

(二)领导岗位职责;

(三)内设处(科)室的主要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五)具体岗位的同岗替代责任人。

第五条 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如按年度制定岗位责任制,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第六条 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必须执行“AB”岗同岗替代制,离岗人职责须有人代替履行,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各机关(单位)、处(科)室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各级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八条 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应以上墙公示等方式主动公开工作岗位的责任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办事公开制

第一条 为深入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有关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税务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提升税务部门治理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原则: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依法依规明确税务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税务系统政务公开。

第三条 税务系统办税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

第四条 税务行政权力公开范围包括:

(一)权力责任清单公开。

(二)税务行政许可公开。

(三)税务决策信息公开。

第五条 税收政策法规公开范围包括:

(一)政策法规内容公开。

(二)政策落实情况公开。

(三)政策清理情况公开。

第六条 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范围包括

(一)征管改革措施公开。

(二)税收数据信息公开。

(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

第七条 纳税服务公开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

(二)重大服务举措公开。

(三)办税服务公开。

第八条 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范围包括:

(一)机构职能信息公开。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三)其他政务信息公开。

第九条 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做好公文公开管理、会议公开管理、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及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规范税收政策解读,明确解读主体,规范解读流程,细化解读内容,丰富解读形式。

第十一条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回应责任,做好回应处置,提升回应效果。

第十二条 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公众参与渠道。

第十四条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

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税务工作人员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服务宗旨,必须自觉遵守以下服务规范和质量承诺:

(一)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无私奉献;

(二)法治文明、清正廉洁、遵章守纪、接受监督;

(三)诚毅创新、优化流程、公正规范、共建和谐;

(四)礼貌待人、便捷减负、办税公开、信守承诺。

第三条 税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占、报等,不接受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宴请、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参加管理服务相对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不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赊欠货款、报销费用、借钱借物等。在管理服务相对人选择涉税中介服务时,不得指定或者强制税务代理。

第四条 实行办税公开承诺,对本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编印办事指南或服务手册、上墙公示、对外网站、触摸屏或显示屏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和监督。

第五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如下信息服务:

(一)在厦门税务网站上及时提供税收政策及解读、办事程序等税收信息服务。

(二)通过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免费提供简明、实用的税法宣传资料及纳税咨询服务。

(三)通过新闻媒体、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公告栏、手机短信、税企邮箱以及会议、培训等形式提供税收信息。

(四)涉及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将严格保密,不向社会公众披露(除法律、法规准许或法律、法规的保密条款授权外),对违反规定泄漏的,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如下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

(一)电话接听一般涉税事项的咨询由坐席人员即时答复。

(二)电话接听无法即时答复的咨询问题,由坐席人员进行记录,并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各单位或部门接到12366反馈的问题须在3个工作日答复,12366在接到回复的1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明确答复的问题,经相关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由12366及时向咨询人进行解释说明。

(三)咨询人通过税务网站进行涉税咨询,在4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12366在节假日期间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语音服务,需人工反馈的咨询内容在法定工作日按规定期限回复。必要时,12366可提供午间延时服务等创新服务。

第七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诺即时办理和限时办理等办税服务。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发生服务承诺事项变化的,应及时公布。各单位应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管,自觉接受管理服务相对人的监督。

第九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须将查实后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首问责任人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到税务机关或使用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首位接洽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应文明礼貌、主动热情,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税务工作人员应熟悉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管理服务相对人着想、服务,充分体现税务工作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未能及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符合一次性告知制规定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并做好解释工作,符合否定报备制规定的,实行否定报备。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当具体经办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资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处(科)室办理,经办处(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处(科)室的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事权管辖不明确的,应及时报请领导批办。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但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予以告知说明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七条 管理服务相对人采用电话等形式的咨询(含上级明查暗访),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直接告知其举报投诉电话。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税务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涉税(费)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管理相对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属税务职责范围内的涉税(费)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向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告知,但要表达清楚,耐心细致。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条 管理相对人按照一次性告知要求补齐资料后,经办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相关情况详细告知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次性告知书(略)

附件7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法定办结时限、职责和服务承诺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并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公开公示。

第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马上就办”工作制度,对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予以即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办理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时限。

第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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