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 2018-12-26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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