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简介: 1.张立权副局长向广大网民介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政策。 2.访谈嘉宾就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网友互动交流。 访谈时间: 2019-01-11 9:30-10:30 访谈嘉宾: 姓名:张立权 职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姓名:方明 职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 姓名:何金泉 职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主持人:各位网友,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将于9:30准时开始,请耐心等待。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答个税系统相关操作问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立权来到节目现场与网友们就这个话题进行交流讨论,同时也欢迎各位网友就您所关心的问题积极提问,我们的嘉宾将在稍后为您作在线解答。首先,我们请张局长和大家打个招呼。 张立权: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另外两位嘉宾,他们是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方明、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何金泉。 何金泉: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方明: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张局长,您好。今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设立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您能否先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情况? 张立权: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50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税制。为配套新税制,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标准、范围等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和办理时间、报送信息、留存备查资料、信息报送方式以及重点的过渡期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由于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政策的涉及面广,相关政策一经出台,社会关注度非常高,为回应近期纳税人关注度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策、适用政策。今天特地举办一期以个税改革为专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与广大网友进行政策、征管问题的在线交流。 主持人:相信各位网友对新个税法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相关情况有了一定了解。接下来就进入到嘉宾和网友的在线互动环节,欢迎各位网友积极参与提问,我们的嘉宾将会进行详细解答。 1.我想问一下2019年1月下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方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请问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方明: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方法: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如何进行个税扣除? 方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附加扣除当月没有扣除完是否能结转下个月? 方明:2019年以后实行预扣预缴,实行的是累计的收入减去累计可扣除额,算出累计应纳税额,再减去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所以同一个年度内,下一个月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但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去扣除。 5.员工来不及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请问如何处理? 方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6.请问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方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7.请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方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8.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方明: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9.夫妻两人婚后共同购买了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按首套住房贷款,各按50%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方明: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各自按50%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由其中一人按全额1000元进行扣除。但若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首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只能有其中一人按1000元全额进行扣除。 10.外国公民取得在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享受居民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 方明:外籍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累计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属于非居民,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方明: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2.“个人所得税”APP注册方式有几种? 何金泉:个人所得税”APP目前有两种注册方式:(1)人脸识别注册(仅适用于居民身份证注册);通过人脸识别手段对用户进行实人验证,该方式是通过对实时采集的人脸与公安留存的照片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完成实名注册。(2)注册码认证注册(适用于所有证件类型注册);纳税人先行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登记后申请发放注册码,然后采用此注册码在“个人所得税”APP注册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办税。 13.个人进入“个人所得税”APP后发现“任职受雇信息”一栏出现两家公司,其中一家从未任职过,如何处理? 何金泉: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情况一: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个人信息,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情况二: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税务机关会将信息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由单位办税员(财务等)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14.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何金泉: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该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15.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时提示部分员工信息未报送,申报失败等情况? 何金泉:首先检查人员信息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存在迁移数据遗失或者任职日期丢失情况。其次查看员工工资薪金申报填写是否正确。如仍未解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技术服务QQ群970031875,726187618进行咨询。 16.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何金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17.在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何金泉:您好,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因为网络不稳定原因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比如您在宁波,可以将宁波设为工作地或常住地),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主持人: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热心网友的积极参与和讨论,再次感谢大家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由于时间的关系,互动平台上还有很多网友有问题想对嘉宾提问,我们不能逐一给予解答,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到此结束。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访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工作人员进行咨询解决。同时提醒您,如果此后发生政策变动,请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谢谢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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