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新政办理操作指引

来源:湖北税务 作者:湖北税务 人气: 时间:2019-03-06
摘要: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二)政策要点 自201

  六、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期限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5.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3)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通知》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19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19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案例二:接上例,该企业2019年起不具备资格,2019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0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2019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0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案例三: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其有效期横跨年度为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案例四: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公告》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案例五:2018年A企业吸收合并B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不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B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吸收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应当分别处理,即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其中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准予用2018年至2021年的所得弥补;合并前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有关规定计算后,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如合并后A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合并后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包括合并前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和B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案例六:2018年A企业分立新设B企业和C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A企业具备资格,其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分立新设的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通知》和《公告》规定,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分别承继A企业尚未弥补完的2016年亏损,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五)项有关规定计算后,无论分立后B企业和C企业是否具备资格,均准予用2018年至2026年的所得弥补。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将有关数据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

  2.汇缴申报: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五)注意事项

  明确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即符合《通知》和本公告规定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条件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七、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二)政策要点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案例解析

  某工业企业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年度平均资产2000万元,从业人员80人,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该企业2018年度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80*50%*20%=8万元。

  (四)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2018年1-4季度预缴申报期限届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有所变化,企业适用新政策进行预缴申报。

  2.汇缴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3)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案例解析

  A企业2018年度发生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00万元,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若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则该企业2018年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75万元,则应调减应纳税所得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6.25万元((500-75)*25%),节税18.75万元(75*25%)。

  (四)填报方法

  该事项在企业汇算清缴时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

  (五)注意事项

  1.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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