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等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程少春 联系电话:87058426,87058442(传真) 邮箱:1095128360 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2.《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3.《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4.《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5月31日 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培养和造就全省“会计行业大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第三条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由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实行材料评审与面试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正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德才兼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具有经济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2年以上,且担任经济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任职年限与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7年以上; (三)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下列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等省级人才;或近十年内获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 (四)获得财政部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毕业证书。或获得省财政厅颁发的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毕业证书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 (五)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七条 其他条件 在近5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按规定完成近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经济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坚持把诚信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注重评价申报人员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评价过程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对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善于总结提炼,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或主持(执笔)具有重要价值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成果重大奖励的。 符合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特殊人才,视同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主持正式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会计专业技术工作;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合伙人或在全省五十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并承担过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的审计、税务、评估、咨询等工作; (四)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或重大项目,解决了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成效显著的; (五)本评价条件第六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特殊人才。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一)参与制订或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 (二)组织或为主参与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一个地区或省内一个系统推广; (三)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四)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五)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担负论证、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并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肯定; (六)在开展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取得显著效果; 主持或为主参与管理会计应用,并且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省级财政部门评为优秀案例的; (八)组织较大业务规模会计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税务、评估、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承办或受托3项以上重特大审计、咨询项目、预算绩效管理项目,遵循执业标准,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或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可; (九)在全国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取得领先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在全国性会议或培训班上作典型交流; (十)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省级以上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评委会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见附件)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须同时提供论文电子文档,且与原发表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课题)等均指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所取得,申报人员需提供领导批示、同行评价、表彰、奖励、通报、推广应用等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会计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申报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未在本单位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本年度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本次评审结果;已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管理会计、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会计信息化、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三)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四)“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公开出版”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著作、译作。 第十九条《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每年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9]39号)同时废止。 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浙江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不包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及已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中央单位驻浙机构人员,须凭中央单位总部出具的委托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在浙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外籍人员,符合本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证等,按规定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的,从次年起三年内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评审工作由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实施。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采用量化赋分方式综合评价,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道德条件 申报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会计师资格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原则上实行评价与聘任相结合办法,申请评价受本单位高级职务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第八条 特殊人才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受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任,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国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颁发先进会计工作者证书的; 获得财政部、省财政厅高端会计(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证书的; 获得国家级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主持或执笔);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聘引进的具有会计师资格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 第九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担任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分管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报转(兼)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申报转(兼)评人员必须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但不受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学历、资历条件限制。 第十条 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在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二)已按规定完成近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管理、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为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解决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单位或本单位某一方面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创新管理方法或制度,有效促进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提高。 第十二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取得会计师资格后,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并在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论文;主编或为主参与公开出版发行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教材等;主持或执笔完成市厅级以上财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的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的会计人员,对其论文、著作不作限制性要求。但须提交被单位采纳的2份以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 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电子文档,且与公开发表的论文完全一致。评委会对所提交的论文随机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较强财务会计工作实务操作、组织领导、研究创新能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一)在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含正职、副职,下同); (二)在正式员工1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在全国百强会计中介机构(税务、评估机构,下同)担任业务部门副经理以上职务;或在全省50强会计中介机构担任合伙人; (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担任重要财会工作岗位工作满10年(或硕士学位满6年、博士学位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能独立完成某一方面或主持某项重要工作,尽职尽责,成绩突出。包括能够合法合规地组织和开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或负责(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或作为检查组负责人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的会计司法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和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或作为课题负责人承担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资产评估、会计管理咨询等项目; (五)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聘为会计类咨询专家,并每年参与咨询服务活动3次以上,业绩突出的。 第十四条 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 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 (一)主持或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 在参与经营决策、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会计、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出的调研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业绩显著; 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显著;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审计、资产评估、基建审价、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财会咨询等项目,签署的相关专业报告具有公信力;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或参与设区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或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项目,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六)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疑难复杂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七)作为课题组组长、副组长或课题执笔人,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题,结题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际应用价值; (八)承担高等院校财会类专业教学或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任务,结合国内外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紧扣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要求,主讲会计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被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评为优良等次以上,在培养会计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品德为先”原则。对学历、经历、业绩和成果造假以及论文、科研项目等学术造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记入申报人员个人会计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须在本单位内部网站或主要公共场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本评价条件对申报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财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评审。 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和业务工作总结材料未在本单位公示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评审资格;如已通过评委会评审的,取消评审结果,已颁发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十七条 评委会专家组根据量化评价标准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理论水平、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评委会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实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省财政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确认或由评委会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评审结果;已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 (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会计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应包含该项业绩与成果的组织者、实施者、决策者承担的工作、所起的作用、作出的贡献及产生的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包括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开展内部控制规范建设、管理会计、财务咨询、审计等工作; (二)“年”均为周年,“以上”均含本级; (三)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指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从事财务会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 (四)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五)“公开发行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公开出版发行财务会计专业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 (六)“重要财会工作岗位”是指:会计主管人员、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总账报表、稽核、财务分析、管理会计应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预算绩效管理、会计信息化管理等岗位; (七)“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根据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淳安等26县加强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8号)文件明确的26个加快发展县,分别是:衢州、丽水两市所辖县(市、区)以及淳安、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武义、磐安、三门、天台、仙居等26个山区县。 第二十二条《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全省会计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每年评审要求的变化等,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1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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