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价格[2001]1134号 2001-06-29 税屋提示——依据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4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近期车用乙醇汽油将陆续在河南、黑龙江、吉林三省推广使用,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同质同价原则,各标号车用乙醇汽油市场零售价格(以升或以公斤为单位)与同标号普通汽油执行同一价格水平,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 二、各省物价部门要积极了解车用乙醇汽油的价格执行和市场销售情况,并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委。 国家计委 2001年06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