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部分特殊人群的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阶段出现的税收负担过重的弊端进行了政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与时俱进,从善如流……但,小刀认为,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减负的同时又疑似挖了一个坑! 一、减负 (一)第一类受益人群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减负政策: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举例说明: (1)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二)第二类受益人群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减负政策: 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举例说明: 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二、挖坑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报酬,按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对待。 坑一:界定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对待,小刀持保留意见! 我个人意见应该是属于工资报酬所得。 坑二:这部分人的报酬原来以工资表形式列支即可;现在大概率会被要求提供发票列支。 而提供发票,只能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形式……虽然两项都属于综合所得范畴,都需通过次年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最终税款不会增加,但会额外增加这部分人获取发票的程序负担。 这部分人除了正常上班外,还要按月提供劳务发票,才能放心地领到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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