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9]111号 2009-12-04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税[2013]54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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