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0]19号 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7-18
摘要: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有必要由财政部主持评审的,应填写推荐表(格式见附一)连同相应资料一并报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0]19号       1990-07-18

  税屋提示——依据财会字[1994]27号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是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部(89)财会字第65号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以后,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积累总结了一些新的经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规定,解决出现的问题,现将《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请将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随时函告。

  抄送: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

  税 屋附件:

关于会计核算软件评审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

  一、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评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有必要由财政部主持评审的,应填写推荐表(格式见附一)连同相应资料一并报财政部。

  凡报财政部主持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除应满足《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应包括四种以上(含四种)功能(模块),其中必须具有帐务处理功能(模块);

  (二)在四个以上(含四个)用户单位跨年度试运行半年以上且均取得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

  (三)申请评审单位有稳定的并与软件研制和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开发与售后服务人员。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组织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各部门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评审的申请;其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通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评审工作的组织

  主持评审单位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评审时,一般应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工作组由3-7名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具有较丰富理论或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工作组应认真扎实地做好软件评审的下列工作: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

  (二)调查用户使用被评审软件的情况;

  1.调查对象一般应采用随机抽样原则确定;

  2.调查工作应深入具体、内容全面。用户应如实提供《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调查问卷》(见附二)询问的有关情况;

  3.调查可采用实地调查和发问卷函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拟定测试大纲,并按大纲要求对软件进行检测,在测试中,必须用模拟数据对被评审软件进行实用性检测;

  (四)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全面、详细的工作报告。

  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

  (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

  (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工作报告;

  (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不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组的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完成。

  评审委员会对所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其评审意见的通过方式,可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或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或用通信方式表决通过。主持评审单位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应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评审意见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评审委员会重新审议,进行补充修改;发现评审意见弄虚作假或者评审工作不认真流于形式的,有权驳回评审意见,另行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评审意见经主持评审单位审核同意后,主持单位应给合格的会计核算软件颁发证书。

  三、评审工作的费用开支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费用开支,由申请评审单位负担。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费用开支,由申请评审单位或主持评审单位负担。组织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反对搞形式主义、铺张浪费。

  对应聘参加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专家和评审工作组的成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四、建立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主持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主持评审单位应于通过评审后一个月内,填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见附三)报财政部备案。本《补充规定(试行)》发布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主持评审、验收、鉴定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于1990年10月1日前按软件名称分别填报《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将采用适当方式公布通过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名单,以便用户选用。

  税 屋附件:

  一、送请财政部主持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推荐表(略)

  二、会计核算软件使用情况调查问卷(略)

  三、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备案表(略)

财政部

199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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