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涉外税收中征免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0]粤税外字第16号 1980-03-2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征免范围问题: (一)外国驻广东境内的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启用的汽车、摩托车等,仍应按财政部一九七八年一月十日[78]财税字第2号通知规定,继续征收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 (二)香港、澳门进入我境内从事运输业务的车辆(包括小汽车),财政部税务总局[79]财税外字第12号文批复,亦应按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通知规定精神,照章征收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小汽车)应按照原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应纳税额可按原省人委[56]粤财密字73号通知附件规定的税额表征收。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享受使、领馆待遇的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公用和公务人员自用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根据财政部[79]财税字第221号规定精神,均应继续免征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 二、征收时间和管理问题: (一)机动车辆牌照征收时间,仍以春、夏、秋、冬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应在季初二十日内征收完毕。当地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交纳,亦可改按半年合并征收一次,但必须在一、七月份的二十日内征收完毕。 (二)纳税单位和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后,税务机关应发给"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贴于车上明显易见之处,以便检查。 "广东省机动车辆牌照税完税照",春季的"春"字盖红色,"夏"字盖黄色,"秋"字盖蓝色,"冬"字盖黑色,以示季度区别。 (三)征收方法,可采取源泉控制办法,在领取交通牌的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征税,我省境内其他地方不再拦征。香港、澳门进入我境内从事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辆,可在进出口口岸地所在税务机关办理征税。 广东省税务局 1980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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