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31
摘要:省国资委应做好审计机构选聘档案与业绩档案管理工作。对选聘方案、招标文件、投标书、业务约定书和中标通知书、执业质量检查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江西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国资委             2018-01-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确保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是指省国资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国资监管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出资监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二)出资监管企业改制审计事项;

  (三)外派监事会经批准进行的审计事项;

  (四)其他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三条 出资监管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计行为,适用《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统一委托中介机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审计机构选聘

  第四条 选聘审计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省国资委选聘审计机构主要采取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 每个审计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审计机构独立承担审计业务;当审计项目涉及企业户数较多且资产总额较大、分布较广的,可选聘多家审计机构承担审计业务。

  第七条 省国资委将确定的委托审计项目及应具备的条件等,向审计机构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以下简称招标文件)。

  第八条 投标审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且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四)具有与委托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计项目规模相适应;

  (五)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六)未违背国家有关执业禁止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投标审计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条件;

  (二)同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四)项目小组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主要成员应具有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经历)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审计费用、差旅费分别列示);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省国资委应就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答疑。

  第十一条 投标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省国资委,由省国资委密封保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密封的,省国资委应当拒收。

  第十二条 在审计机构按规定投标后,省国资委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统一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从相关业务处室、国资委内审专家库、行业专家、纪检监督部门、监管企业等方面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五人以上单数。开标前,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未能实质响应投标的;或者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的;

  (二)投标审计机构以他人名义投标、恶意串通竞价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三)投标审计机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初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投标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核、比较和评分。

  (一)投标审计机构投标情况介绍;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初审,确定废标与有效标;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审核、比较、评价投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评分;

  (五)现场统计投标人的评分情况,对投标人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出名次,原则上当场公布中标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审计机构招标事宜,并按国家有关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聘审计机构,无法满足投标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在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竞争性谈判工作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提出候选审计机构名单,组织谈判并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确定,发出中标通知。

  第十八条 属于原审计机构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审计机构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审计机构继续提供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降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单一来源选聘工作由省国资委相关职能处室牵头,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提出选聘对象,组织就审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得出谈判结果,经分管委领导审批后确定中标审计机构,发出中标通知。

  第十九条 中标审计机构应于接到中标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与省国资委签订《业务约定书》,省国资委同时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中标审计机构逾期未签《业务约定书》的,视为弃权,并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省国资委将根据投标人名次,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省国资委有权更换中介机构;

  (一)在投标中故意隐瞒与投标书不符的重大事实的;

  (二)将所中标业务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三)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

  第三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标审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中标审计机构执业质量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审计机构业绩档案,并作为确定邀标审计机构、评定中标审计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可以采取动态监督、项目审核、质量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审计机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一)动态监督。在委托项目审计期间,省国资委可以通过各种方式随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责令中介机构及时改正。

  (二)项目审核。在委托项目完成后,省国资委依据审计执业相关规定和委托项目具体要求,严格审核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专业意见及相关资料,发现问题限期改正或者重新审计。

  (三)质量抽查。省国资委组织专门人员或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委托项目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有委托项目数量的10%。

  (四)专项检查。省国资委视具体情况,组织专门人员或机构对某个委托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经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构,省国资委应按规定酌情扣减委托费用。在合同规定追溯期内,发现委托项目结果严重不实的,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构和执业人员,省国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聘用从事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审计业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并将通报审计机构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介服务资格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任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力的;

  (四)审计报告内容不实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项目报告结果的;

  (六)拒绝接受省国资委对委托项目检查的,拒绝接受委托项目的;

  (七)其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审计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标工作纪律,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投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参与审计机构选聘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应做好审计机构选聘档案与业绩档案管理工作。对选聘方案、招标文件、投标书、业务约定书和中标通知书、执业质量检查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由出资监管企业承担审计费用的委托项目,相关企业要在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十日内将资金划至省国资委指定帐户,由省国资委统一支付。

  第三十二条 出资监管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

2018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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