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 1996-08-0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服装裁剪、烹调、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宾馆服务、冷加工、高级工培训、中级工培训、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营养、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医士、针炙推拿、播音以及各类讲座等劳务。对其他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8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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