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对该市某保险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保险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342.9万元,加收滞纳金10.3万元,并对其处以140.9万元的罚款。一起假租赁合同背后的巨额偷税案也随之水落石出。 2002年6月,郑州市国税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郑州市某保险公司存在虚假租赁汽车,多列支租赁费,偷逃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稽查人员到举报信中所提到的、与该保险公司有这项业务往来的郑州一家汽车经营公司进行检查。从上百本的发票中,稽查人员细心地发现了该汽车公司开给这家保险公司的汽车销售发票10余份,证实了这家保险公司确实从该汽车公司购买过汽车。 根据举报内容和从汽车经营公司查到的线索,稽查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和“经营费用”上。稽查人员查阅了该公司固定资产账簿,未发现有汽车购置费用列入。而在其“经营费用”下属的十几个项目中,租赁费用的数额较大,情况异常。稽查人员随即有针对性地让保险公司提供了2001年的经营费用账簿。通过对凭证的检查,发现有两张凭证分别列支汽车租赁费397万多元和30万元,而且凭证后附有保险公司向汽车经营公司付款的转账支票。单从账簿和资料看,保险公司没有丝毫问题。 难道举报不实?稽查人员决定再回汽车经营公司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查看了这家汽车经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在经营范围一栏没有发现汽车租赁项目。为了进一步证实,稽查人员又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结果也证实该公司从未开展过租赁业务。而在该公司的销售明细账中,稽查人员却查到了保险公司共从汽车经营公司购买了58辆桑塔纳汽车,支付的是购车款,而非租赁费。 那么,保险公司怎么会有该汽车经营公司汽车租赁业务的全套正规手续呢? 税务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汽车经营公司的知情人员了解到,该保险公司曾以多冲减利润达到少缴所得税为目的,向该公司提出造假要求。该公司销售人员认为保险公司的购车数量大,为了追求销售业绩,在公司财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合谋编造了汽车租赁合同。随后,保险公司用此份合同,骗取汽车租赁发票金额达400多万元。并在账上堂而皇之地虚列400多万元的租赁费。至此,经过税务稽查人员的外围调查,揭开了保险公司造假的面纱。该保险公司仅此一项虚列成本427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40.9万元。 接着,稽查人员对这个“纳税先进”企业产生了进一步怀疑。 郑州市国税稽查局决定对该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这家保险公司作为省级保险公司,业务量大,核算复杂,光凭证就有一百多本,而且会计核算全部采用电算化,会计科目繁多,全部采用数码代替,会计凭证“摘要”栏非常简单,检查起来很不方便。税务稽查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从总账和年度财务报表入手,结合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重点检查“费用提取”和“费用列支”等容易违规的科目。结果发现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住房周转金”和“住房损失”数额较大,非常可疑。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查阅账目,又查明该保险公司少缴税款202万余元。经过最终统计汇总,税务稽查人员查出该保险公司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高达342.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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