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经营收入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83号 1997-04-11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11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不包 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违约金、押金,业户收到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市地方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款行为。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不得用于收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 列的价外费用,即“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按价内收费性质分别使用交通运输等业务发票)。同时也不 得用于收取社会赞助费用。 三、《其他收入专用发票》可与《非经营收入发票》一起使用至用完为止。 四、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 执行。 五、用票业户如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取得应税收入,仍应按有关税收法规照章纳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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