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7]8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经营收入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4-11
摘要:我市从今年开始启用《非经营收入发票》、《非经营收入发票》是按照省地方税 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将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更名而产生的。该票分别由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沿用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代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经营收入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83号       1997-04-11


  我市从今年开始启用《非经营收入发票》、《非经营收入发票》是按照省地方税 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将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更名而产生的。该票分别由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监制,沿用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代号。现 将该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申如下:

  一《非经营收入发票》适用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不包 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违约金、押金,业户收到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以及市地方 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收款行为。

  二、《非经营收入发票》不得用于收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 列的价外费用,即“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价外费用应按价内收费性质分别使用交通运输等业务发票)。同时也不 得用于收取社会赞助费用。

  三、《其他收入专用发票》可与《非经营收入发票》一起使用至用完为止。

  四、原《其他收入专用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 执行。

  五、用票业户如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取得应税收入,仍应按有关税收法规照章纳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04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