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120号 1997-04-2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但由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曾以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明确,“两费由各地稽征部门征收后,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征收营业税”,我市一直未对两费征收营业税。鉴于重庆已成为直辖市,经我局与四川省地税局协商后,研究决定对交通部门征收的两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一律按收费地点就地征收营业税。 对运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运管费,在97年内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2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