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6]31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0
摘要:企业申报退(免)税凡涉及到备案业务的,要将加盖国税局印鉴的《出口合同备案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国税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免)税。备案表使用完毕或到期后(2007年4月),要上交县(区)国税局存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313号            2006-09-2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学习、准确领会《通知》精神,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各级退税部门要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态度,通过会议、公告、电话等多种形式,将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到所有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

  二、退税部门要指导所属出口企业,切实做好出口合同的备案工作。一是保证备案的完整性。凡属于本次退税率下调和取消退税的产品,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以前签署合同且尚未执行完毕的,除来料加工业务外都属备案范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备案的业务,一律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财税[2006]139号)文精神,执行新的退税率。本次提高退税率的产品不再备案。二是保证备案的正确和规范。出口企业要使用省局制定的《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合同备案表),并根据填报要求,按照出口合同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认真填写。外贸企业采取分部方式申报退税的,备案表也分部门填写。《出口合同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主管国税机关。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审核、整理和统计工作。外商签订的纯外文合同要对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项目标注中文,并在上面加盖企业经办人私章。企业要将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出口合同备案表》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留县(区)国税局,一份报市国税局,一份返还出口企业。对返还企业的那一份,主管国税机关应逐页在右上角加盖县(区)局政策法规科印章,出口企业要装订成册用于申报退(免)税。

  四、各省辖市要在2006年10月20日前完成所属企业备案情况的统计工作,向省局上报加盖市局印章的纸质《河南省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附件2)。电子文档传至省局FTP服务器“/进出口税处/上报省局/合同备案统计表”目录下。

  五、要指导企业做好已备案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工作。出口企业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标明合同号,合同号超过10位的应录入前10位,并在纸质报表上手工填写剩余部分,进料加工业务还应在合同号后加录“JG”。为避免与委托加工业务混淆,对于合同号前两位为大写“WT”的,在录入时应将“WT”两位舍去,从第三位录起。

  六、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货物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工作。要注意审核出口发票上外商名称与合同中标明的外商名称是否吻合;纸质报关单上合同号与备案表中标明的出口合同号是否吻合;在2006年9月15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相应货物出口数量和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备案表所列数量和金额等,对于超出部分应单独录入,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免)税。

  七、企业申报退(免)税凡涉及到备案业务的,要将加盖国税局印鉴的《出口合同备案表》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国税局。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办理退(免)税。备案表使用完毕或到期后(2007年4月),要上交县(区)国税局存档。

  八、在总局新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下发前,2006年9月15日后出口的涉及本次退税率调整的货物暂不申报退(免)税。

  九、《河南省出口企业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版已放在www.12366.ha.cn-“文书下载”栏目,出口企业可以自行下载或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拷取。

  十、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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