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107号 2003-3-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自2002年4月1日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办理免(退)税手续时,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检验部门分产品品种出具的当月产品质量合格及废渣掺兑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说明产品掺兑废渣的种类、重量比)”。这一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免(退)税手续繁杂,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只是对当次质检的产品有用,税务机关根据质检报告仍难以确定企业当月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达到免(退)税比例。为进一步优化对企业的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检验部门分产品品种出具的当月产品质量合格及废渣掺兑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说明产品掺兑废渣的种类、重量比)做为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税依据”的规定; 二、申请免(退)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从原料生产到产成品,建立健全领用存台账及各种原始记录,作为税务部门审批免(退)税的重要依据; 三、税务部门要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管理入手,严把原料特别是废渣的进料关,在按季进行审批时,必须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进一步核实企业购进和耗用废渣的真实性,确实符合免(退)税条件的,方予办理免(退)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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