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34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一体化重组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9
摘要:中烟公司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统一核算,按照2005年度中烟公司本部或各烟厂销售收入占中烟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成比例(见附件1),在确保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2005年入库的所得税款基数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数部分的60%按照分成比例在各烟厂就地预缴。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卷烟工业企业一体化重组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豫国税发[2006]347号            2006-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款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内容。


郑州、洛阳、安阳、许昌、漯河、南阳、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1月,我省卷烟工业企业进行了一体化重组,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与其所属的新郑烟草(集团)公司、许昌卷烟总厂和郑州卷烟总厂合并重组为一个企业法人——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下属河南中烟工业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中烟公司本部)及郑州、洛阳、安阳、许昌、漯河、南阳、驻马店、新郑卷烟厂(以下简称各烟厂)。为支持烟草企业的改革发展,确保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所在地的财政利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卷烟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后财税政策的批复》(豫政文〔2006〕148号)确定的“确保基数、同比增长、比例分成、属地纳税、年终统算”的原则,现将卷烟工业企业一体化重组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修订]税源管理

  (一)烟草工业企业重组后,产品开发、销售、物资采购、资金调度等统一由中烟公司实施,原来的烟草集团和总厂不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所有资产、负债及权益无偿划转给中烟公司。鉴于该企业重组后的纳税规模和核算方式,应对其实行属地管理、驻厂管理和延伸管理相结合的专业化管理。中烟公司应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可成立税务分局,对其实行“驻厂管理”,其他八个烟厂作为公司的二级单位,应根据《税务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烟厂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各烟厂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其日常税收管理;中烟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中需要到各烟厂实施延伸管理的,可以发函要求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协查,也可直接派员核查,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重组后,由中烟公司本部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在本部集中开具。重组前各烟厂剩余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当地缴销,已有主、分开票机在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注销,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将已注销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上缴省局,省局登记备案后移交郑州市局。

  二、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及缴纳

  对重组后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采取“统一核算,确定基数,比例分成,属地纳税,年终清算”的办法。

  (一)统一核算

  重组后的中烟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财务实行统一核算,按月计算应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确定基数、比例分成

  按照2005年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实现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为基数(具体见附件1),分别确定重组后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所在地的税收分成比例,以此来确定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应分配的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部或某烟厂增值税分成比例=2005年本部或某烟厂应交增值税÷2005年中烟公司应缴增值税总额×100%

  本部或某烟厂应分配的增值税收入=中烟公司应缴增值税总额×本部或某烟厂增值税分成比例

  本部或某烟厂消费税分成比例=2005年本部或某烟厂应交消费税÷2005年中烟公司应缴消费税总额×100%

  本部或某烟厂应分配的消费税收入=中烟公司应缴消费税总额×本部或某烟厂消费税分成比例

  (三)属地纳税

  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按现行模式纳入当地税收管理,分别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每月5日前由中烟公司本部计算出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总额,并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本部及各烟厂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填写《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税款分配表》(见附件2,一式十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留存一份,于每月6日前将其余九份返还中烟公司本部;中烟公司本部每月7日前将《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税款分配表》传递到各烟厂一份,同时将纳税申报表、汇总财务报表报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每月10日前按分配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四)[条款修订]年终清算。年度终了后,省局组织清算小组,主要由中烟公司本部和各烟厂所在地税务机关人员组成,对本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按照已确定的分成比例对增值税、消费税进行调整。

  三、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照“确保基数,增长分成”的原则,统一核算,就地预缴,年终统一清算。

  (一)统一核算,确保基数,增长分成

  中烟公司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统一核算,按照2005年度中烟公司本部或各烟厂销售收入占中烟公司总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成比例(见附件1),在确保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2005年入库的所得税款基数的基础上,对超出基数部分的60%按照分成比例在各烟厂就地预缴。

  (二)就地预缴计算方法

  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在确保基数的基础上,超出基数部分的60%按照分成比例在其所在地就地预缴,中烟公司按照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烟厂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本部预缴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1、某烟厂所得税分成比例=2005年某烟厂销售收入÷2005年中烟公司总销售收入×100%;

  2、某烟厂所在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该烟厂2005年每月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基数(见附件3)+(中烟公司本月实现的全部所得税额-中烟公司2005年每月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基数)×该烟厂的所得税分成比例×60%;

  3、中烟公司本部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中烟公司本月实现的全部所得税额-各烟厂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三)就地预缴操作流程

  中烟公司本部及各烟厂每月按照基数和分成比例确定的应纳税款在其所在地就地预缴。具体操作流程为:每月结束后7日内由中烟公司计算出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并按上述公式计算出本部和各烟厂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填写《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见附件3,一式十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于2日内审核完毕,留存一份,其余返还中烟公司;中烟公司本部和各烟厂在每月例征期内按分配的企业所得税款填写预缴申报表,连同相关财务报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终统一清算

  年度终了后,由中烟公司本部对本年度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统一汇算清缴,多退(抵)少补。

  附件:(略)

  1.2005年河南卷烟工业企业实现税款情况表

  2.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税款分配表

  3.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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