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1999]111号 1999-06-16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首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申请领购手续、审批程序,仍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湘国税发[1995]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取得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后,第二次及以后领购专用发票,可根据县市级国税机关核准并登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上的购票方式、购票种类、购票数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购票员资格证》、“发票管理员印章”及“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章”,由用票单位发票管理员直接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购。 三、专用发票应坚持限量发放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原则上只发放1本,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发售专用发票必须坚持验(缴)旧领新制度,采取凭发票金额预储税款的企业,领购发票时应当预储税款。 四、专用发票必须执行缴销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领购的专用发票按实际使用两个月的期限缴销,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缴销期满对整本未用的发票,经国税机关查验后,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实行代管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不实行按期缴销制度。省局原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月缴销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15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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